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供应商最终报价符合要求的数量不足3家

【供应商提问】

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有4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

第二轮报价时,有两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但磋商小组没有终止磋商,从其余两家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中确定甲公司中标。随后代理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其中一家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提出投诉。

请教问题:

1.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第34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终止磋商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本案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例磋商小组成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门回答】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应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的规定存在例外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标书预评观点】

现实评标评审过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招标代理对竞争性磋商项目剩2家到底能不能评审的问题。《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问人并未说清楚工程项目属于不属于这个要求,固无法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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