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问】
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由于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错误的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进行价格扣除,导致成交结果错误。质疑后,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但是却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不符。这种因为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审,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让各供应商及采购人来承担结果。此类情况,请问应该采取哪条规定执行才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呢?
【财政部门回答】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并不冲突。如您认为该项目重新采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依法进行质疑、投诉。
【标书预评法条摘录】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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