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有关本国产品采购(三)

【供应商提问】

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中,如该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且全部为本国产品,那么2个价格扣除是否均要计算?如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即合计给予40%的价格扣除?

【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110259-6Bid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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