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供应商提问】

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某工程项目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竞争性磋商程序中符合性审查以资格审查内容对该公司作废标处理,该公司通过质疑后质疑成立,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几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吗?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中的资格性检查错误是否包含符合性审查错误?

【财政部门回答】

1.认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质疑事项成立后,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该规定中的资格性检查主要是指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标书预评补充】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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