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业后勤项目,设置相关证书加分项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供应商提问】

近期有一个公立医院对物业后勤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有以下条款,作为投标供应商认为,其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了质疑,但是代理机构回复后没有相应更改,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一、1.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3;

2.具有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

3.具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

4.具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

5.具备其他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

二、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的得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

是否具有以上条款与实际后勤服务好坏,根本没有关系。请问是否合规合法?

【财政部门回答】

1.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2.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

3.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财政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标书预评观点】

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证书的加分项,一定要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对应,不能一概而论,即对以上证书是否满足,要结合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比如采购需求中明确了物业包含一些基本的维修方面的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相关的证书,基本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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