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基本案情】
某单位工作服项目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1 年6 月,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A 公司。
2021 年8 月,采购人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称:中标供应商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采购人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与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不一致,同时,在其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提出了“产品实行终身保修”“返修率超过2%的,乙方除负责修理、调换外还应按返修超过2%部分货值的10%支付甲方赔偿款”“如超过上述任一时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进行服务,费用自质保金中扣除,超过质保金部分由乙方负担”“样衣自设计到制作完成最长不超过7 个自然日”“制作期满不交货超过3 个自然日,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招标文件未规定,且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亦未响应的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采购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采购人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与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不一致,同时在其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响应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因不接受上述合同内容而拒绝签订采购合同,不属于法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因此,财政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即要求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重新拟定合同文本并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本案的处理,及时纠正了采购人滥用采购权利损害中标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了政府采购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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