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84:采购人未依照法定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点】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 年5 月,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甲医院部分服务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21 年2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 年(2021 年2 月至2023 年1 月),合同金额109.2048 万元。2023 年3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 年(2023 年2 月至2025 年1 月),合同金额109.2048 万元。

上述教学楼物业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均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2020 年11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服务期限3 个月(2020 年11 月至2021 年1 月),合同金额159.1011万元。

2021 年2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服务期限1 个月(2021 年2 月),合同金额60.4328 万元。上述辅医岗位物业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均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2021 年7 月,甲医院与B公司签订血液类标本委托检验协议,服务期限2 年

(2021年7月至2023 年7 月),截至2023 年底,甲医院已支付B 公司检验服务费332.8755 万元。

上述标本检验服务项目支付金额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2021 年1月,甲医院与C 公司签订两份检验学部全部检验项目服务协议,服务期限5 年,截至2023 年底,甲医院已支付C 公司检验服务费10653.7813 万元。上述检验学部全部检测服务项目支付金额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处理结果】

1.甲医院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2020 年11 月、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甲医院2023 年3 月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2021 年7 月与B 公司签订血液类标本委托检验协议、2021年1 月与C 公司签订两份检验学部全部检验项目服务协议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对甲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50000 元的罚款,给予警告。

【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甲医院与A、B、C 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支付金额均已超过了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均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但鉴于甲医院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2020 年11 月、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财政部门精准识别和认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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