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88: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点】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循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时主动说明情况、申请撤销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基本案情】

某单位互动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第二包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85.135 万元。2022年8 月,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A 公司,中标金额56.695768 万元。

2022 年11 月,财政部门接到采购人书面报告,认为:中标供应商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问题。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部分规定:“制造商认证评价(5 分):所投户内全彩LED 屏、专业功放、专业音箱、调音台、会议系统主机、网络中控主机的制造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具备1 份证书得1 分,最多5 分;产品认证评价(3 分):提供与所投全数字会议系统音频传输内嵌软件、高清矩阵输入板卡内嵌软件、高清矩阵输出板卡内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扫描件。

具备1 份证书得1 分,最多3 分。”A 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5 项相关证书。经向上述5 项相关证书的发证单位书面确认,上述5 项相关证书均为虚假材料。A 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财政部门向A 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其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6.75 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A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称:“我公司一直秉持诚信为重、客户至上的原则,相关虚假材料由制造商提供,我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及时主动向采购人说明相关情况,申请解除了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诚恳的道歉信和支付违约赔偿金170087.3 元。希望财政部门能够酌情考虑。”

【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财政部门决定对A 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6.75 元罚款。

【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A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 项相关证书均为虚假材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同时,财政部门经复核A 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其关于主动及时与采购人说明情况、申请撤销合同并已支付违约金的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A 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故财政部门在前述规定的处罚内容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未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体现出财政部门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参与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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